- 作者:
- 发表时间:2012-01-01 00:0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 |
重庆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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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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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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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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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
渝人社发〔201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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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分局)、国土(房管)局(分局)、水利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各类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范围对象
(二)缴费标准
1.
2.
3.
缴费基数:按2006年度我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215元的60%确定。
本人应缴费年限: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缴纳1年;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缴纳2年;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缴纳3年;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缴纳4年;男年满20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缴纳5年;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缴纳10年。
(三)政府补贴
1.补贴标准
征(占)地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如下:
(1)
(2)
(3)
(4)
2.资金渠道
(1)已批准征地和农转非在实施中未落实转非的人员、高速公路和铁路应转未转人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失地移民参保费用中政府补贴部分按市级财政承担85%、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15%分担。
(2)高等级公路已用地未转非、区县(自治县)政府性项目未批先用、区县(自治县)政府性项目以外的其他用地未批先用的失地农民参保费用中政府补贴部分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全额承担。
(四)待遇支付
1.征(占)地老龄人员按已领取养老待遇的原征地农转非老龄人员最低待遇标准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之后的养老待遇调整政策以及死亡丧葬待遇。
2.征(占)地老龄人员按规定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从
(五)办理程序
1.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占)地人员在办理完农转非手续后1个月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4张等材料到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报,并填写《重庆市征(占)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1)、《重庆市征(占)地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委托书》(附件2)。
2.社会保障服务所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局申报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社会保险局应根据市政府批复文件和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确认的文件(含核定的农转非人员名单,《备案人员名单表》见附件3)以及区县公安局批准农转非手续(含名册),为征(占)地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程序,参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
3、社会保险局于每月1日前,将征收计划和数据明细盘提交负责代扣代缴的银行,同时抄送当地地税部门。银行于每月3日前,到当地地税部门开具《重庆市财政性资金通用缴款书》,并将代扣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划入所在区县(自治县)的征缴分户。
(六)其他问题的处理
1.按规定完善征(占)地有关手续。有关区县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各类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为转人员农转非指标审核户口办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166号)要求办理农村居民转非城镇居民的手续。
2.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市政府批复文件或市国土房管局的备案确认书联系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农转非户口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详见附件4)符合参保条件的征(占)地人员在办理完农转非手续后1个月内完成申报,申报后3个月内完清缴费。
3.原已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征(占)地人员,按照“原征地人员办法”规定需要一次性补足缴费的,计算已参保缴费年限以
4.征(占)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原征地人员办法”的规定享受政府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
5.继续缴费5年及其以上的征地“
6.
二、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范围对象
成户转为城镇居民并退出宅基地的转户人员,还可从领取宅基地退出补偿费之月起,自愿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二)缴费标准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现行相关政策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领取补偿费之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领取补偿费之月,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退地人员,每人按4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领取补偿费之月,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缴费基数×费率(20%)×本人应缴费年限。
缴费基数:按2006年度我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215元的60%确定。
本人应缴费年限: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缴纳1年;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缴纳2年;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缴纳3年;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缴纳4年;男年满20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缴纳5年;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缴纳10年。
(三)待遇支付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2. 对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按上述缴费标准完清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当时已领取养老待遇的原征地农转非老龄人员最低待遇标准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之后的养老待遇调整政策和死亡丧葬待遇。其养老待遇支付以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确定的支付时间为准。支付时间按以下办法确定:
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正式受理其参保申报之月起,6个月之内完清缴费的,其养老待遇支付时间为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正式受理之月。
(四)办理程序
1.选择按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持公安机关出具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确认书》(附件5,下同)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填写《重庆市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附件6,下同)和《重庆市转户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协议》(附件7,下同)。
对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持公安机关出具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确认书》、退出宅基地领取补偿费相关手续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填写《重庆市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和《重庆市转户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协议》。
2.社会保障服务所对转户人员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为其出具参保受理的有关手续;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其本人应补正的相关资料或不能参保的原因。
3.社会保障服务所每周将其受理申报资料和电子及纸质的《重庆市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附件8),分类报当地社会保险局审批和确定缴费标准后,及时通知转户人员本人。
4.社会保险局于每月1日前,按规定将征收计划和数据明细盘提交被委托银行,同时抄送当地地税部门。被委托银行于每月3日前,到当地地税部门开具《重庆市财政性资金通用缴款书》,并将转户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划入所在区县(自治县)的征缴分户。
5.转户人员完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手续,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档案;同时将参保人员的有关资料通过社会保障服务所发放给转户人员本人。
(五)其他问题的处理
1.社会保障服务所应将《重庆市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告知书》(详见附件9)存放在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由其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一并交给退出宅基地的转户人员。
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在其退出宅基地领取补偿费后3个月内完成申报,申报后6个月内完清缴费,逾期不再办理。
2.对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中,按规定继续缴费5年及其以上的,以首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时间,确定为参加工作时间或参保时间。其中,对原已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按规定需要一次性补足缴费的,计算已参保缴费年限时,以退出宅基地领取补偿费之月作为截止时间。
三、其它
(一)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不同年龄段人员的缴费标准,今后随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缴费标准调整而调整。
(二)征(占)地人员和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个人一次性缴费的管理、养老待遇计发和社会化管理、基金管理等其他事宜均按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转户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不能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时予以封存。待国家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具体转移衔接办法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充实工作力量,明确工作职责
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现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领导小组基础上,增加分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土地整治流转工作的区县领导;审核小组增加水利部门、农村土地整治流转工作机构,进一步充实工作人员和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积极稳妥的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社会保险局负责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经办工作。
各级水利部门按照《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农村移民转为城镇居民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水移〔2010〕12号)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农村移民参保资格条件的认定。
各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已征(占)用地失地农民参保资格条件的认定。
各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及农村土地整治流转机构负责对农户退出的宅基地和农房进行补偿和处置。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基金划拨和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户籍审核和转户时间确认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组织领导
1.为确保征(占)地人员和转户人员等的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各区县(自治县)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的作用,高度重视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制定宣传方案,统一宣传口径,编印宣传资料,通过新闻发布、广播电视、会议等多种形式和渠道,深入细致地宣传政策,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努力在宣传工作中做到“三个百分之百”,即入户宣传达到100%,入户发放政策宣传资料达到100%,参保群体知晓率达到100%。
2.各区县(自治县)应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妥推进。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理,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把此项利民惠民的好政策落到实处,真正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把实事办稳。
附件:1.重庆市征(占)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
2.重庆市征(占)地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委托书
3.备案人员名单表
4.重庆市征(占)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告知书
5.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确认书
6.重庆市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
7.重庆市转户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协议
8.重庆市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
9.重庆市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告知书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1:
重庆市征(占)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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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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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时间 |
年 月 |
1寸 免冠登记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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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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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 所在地 |
区(县、自治县) 街道(乡、镇) 村(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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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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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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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非时间 |
年 月 |
转非时所在地 |
村 队(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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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方式 |
□货币安置 □就业安置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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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业状况: □已就业 □未就业 □现在就业 □已退休并享受待遇 □企业破产按规定享受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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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险种 |
参保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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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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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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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养老保险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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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式养老保险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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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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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享受低保情况: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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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愿申请按照渝办发[2010]202号文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对以上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经审核,本人申报的信息有误的,以有权审批机关确认为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申请人签名(指模):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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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此页由申请人本人填写,此表一式两份,一份装入申请人个人档案,一份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留存;
2.此页中有“□”处,由申请人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在对应的栏目处用“√”标注。
附件2:
重庆市征(占)地人员办理
基本养老保险委托书
(代扣代缴金融机构):
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
全权委托 社会保障服务所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并在你单位代为办理开设存折(卡)作为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代扣代缴帐户。同时,委托你单位按时从开设的代扣代缴账户中代扣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人郑重声明:受委托人行为对委托人具有法律效力。本人委托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指模): 受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人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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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人员名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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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各类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农转非办理备案表》、项目征地批文复印件和《申请人员名单附表》,我局予以备案,备案人员名单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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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项目 |
补偿安置年月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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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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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说明:1、“类别”栏填写“1-7”,1是指已批准征地和农转非,在实施中未落实转非的人数;2是指高速公路政策性未转的;3是指铁路政策性未转的;4是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5是指高等级公路已用地未转的;6是指区县政府性项目未批先用的;7是指区县政府其他用地未批先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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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表抄送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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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重庆市征(占)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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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请您在下列规定期限内自愿选择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征(占)地人员应在办理完农转非手续后1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报,申报后3个月内完清缴费。逾期未申报、未完清缴费的,视为放弃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障服务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年 月 日
附件5: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确认书(存根)
(迁入地)
:
你户口整户(或部分)共 人因 已于 年 月
日转为我辖区 的城镇居民。
附农转城人员名单:
领取人签名:
区(县)局 派出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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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确认书
:
按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经你自愿申请,你户口整户(或部分)共 人因 已于 年 月 日转为我辖区 的城镇居民。
附农转城人员名单:
公安(分)局 派出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重庆市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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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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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时间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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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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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 所在地 |
区(县、自治县) 街道(乡、镇) 村(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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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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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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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宅基地领取补偿费时间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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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户时间 |
年 月 |
转户时所在地 |
村 队(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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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 |
□转户手续 □退出宅基地手续 □领取补偿费手续 □本人《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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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愿申请按照渝办发[2010]202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对以上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经审核,本人申报的信息有误的,以有权审批机关确认为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申请人签名(指模):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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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服务所初审意见: (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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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此页由申请人本人填写,此表一式三份,一份返申请人本人留存,一份装入申请人个人档案,一份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留存;
2.此页中有“□”处,由申请人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在对应的栏目处用“√”标注。
3.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为“同意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为“请于6个月内补正……资料”或“因……不符合参保条件”。
附件7:
个人编号:
重庆市转户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协议
转户参保人员: (以下简称甲方)
代收代缴机构: (以下简称乙方)
社会保险局 (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为本人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使用乙方为其办理的储蓄存折或卡作为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户头,并保证按时足额存款缴费。
二、乙方应为甲方及时办理储蓄存折或卡,并按月为甲方代扣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甲方应如实向丙方申报以下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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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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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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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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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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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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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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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折或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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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方申请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经丙方审核同意,可以缴纳。具体缴费额由社会保障服务所通知甲方。
五、丙方应对甲方申报的信息按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并及时为甲方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申报的有关手续,同时对办理有关业务的资料按规定整理、存档。
六、本协议有效期为6个月,从签定之日起生效。到期双方无异议,本协议继续执行。
七、本表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对本申报表及有关告知事项内容认可并签章后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关告知事项:
一、甲方应在社会保障服务所通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在当月底足额存储到本人委托代扣代缴的存款户头上,以确保及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甲方可通过打印本人缴费存折或刷卡等方式查询缴费情况。
附件8:
重庆市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
社会保障服务所(章)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时间 |
身份证号码 |
户口所在地 |
居住地址 |
联系电话 |
转户时间 |
退出宅基地领取补偿费时间 |
受理参保时间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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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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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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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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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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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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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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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9:
重庆市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告知书
: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您可在下列规定期限内自愿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在退出宅基地并领取补偿费后3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报,申报后6个月内完清缴费。逾期未申报、未完清缴费的,视为放弃按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今后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社会保障服务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年 月 日
主题词:城镇居民 养老保险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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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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