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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12-01-01 00:00
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0〕11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渝办发〔2010〕115号文件所指农民工是具有农村居民户口,且在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对农民工身份进行核实后,统一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二、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在男性年满60周岁或女性年满55周岁时(其中:
三、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局”)按照渝办发〔2010〕115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2010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上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基数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25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办理2010年农民工养老保险清算工作时,对
四、
(一)对已按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并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局按照渝办发〔2010〕115号和渝人社发〔2010〕125号文件及有关规定重新办理退休、待遇享受等有关手续。
(二)对已按渝办发〔2007〕147号文件规定,作了一次性支付待遇处理,经本人书面申请自愿延长缴费,在收回一次性支付的个人帐户存储额后,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月;不愿意延长缴费的,按照渝办发〔2010〕115号文件规定办理一次性待遇支付手续。
五、从
六、用人单位已按照渝办发〔2007〕147号文件规定为农民工申请参保缴费,对其欠缴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局应书面通知参保单位在
七、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等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人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从完成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之月起,按照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对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女性人员,可从完成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之月起申请办理退休,并从批准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八、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每年度农民工身份核查工作。
对具有我市农村居民户籍的农民工,公安户籍部门应定期提供我市农村居民户籍信息等,社会保险局以此进行对比核查,动态掌握农民工户籍变动情况。
对具有本市以外农村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用人单位每年应将本单位使用的农民工身份进行核实,并将其户籍复印件统一交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备查。
对核查中发现有伪造、变造、假冒农民工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律按《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相关规定处理。
九、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方式、会计核算办法及基金专户(包括财政专户、征缴户、支出户)暂不改变。
2010年基金财务年终决算后,将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十、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需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重 庆 市 公 安 局
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