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定期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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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6-03-08 00:0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2015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定期检查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办〔2016〕1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全面了解2015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运行情况,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服务,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规定,近期将组织开展2015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定期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6年2月1日至3月31日。
    二、检查对象
    2016年1月31日前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检查内容
    (一)资质条件。主要检查固定服务场所、具有执业资格工作人员数量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等内容。
    (二)安全管理情况。主要检查人力资源市场的出入通道、消防器材、电器线路、通风设备、卫生设施、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
    (三)业务情况。主要检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各项业务开展情况以及营业收入、利润等情况。
    (四)变更情况。主要检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名称、固定服务场所地址、业务范围等是否变更,是否依法办理了变更手续等情况。
    (五)遵章守法情况。主要检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经营活动中,是否诚信经营,有无损害服务对象合法利益、破坏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情况。
    (六)其他内容。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检查其他相关情况。
    四、检查管辖
    根据渝人社发〔2011〕223号、渝人社发〔2012〕206号有关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市人力社保局颁发的,年度检查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颁发的,年度定期检查工作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市人力社保局对区县年度定期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五、检查程序
    (一)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自查,撰写2015年度工作总结及2016年度工作计划,填写《重庆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并按管理权限向人力社保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二)人力社保部门对申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查看经营服务场所。年度检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作出明确答复和相应处理。
    (三)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将年度检查情况进行汇总上报,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发布年度定期检查通告。
    六、检查结果运用
    (一)年度定期检查合格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人力社保部门在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上签盖年度定期检查合格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年度定期检查,并由人力社保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
    2﹒法定代表人、名称、固定服务场所等发生变更,但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3﹒发布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采取欺诈手段侵害服务对象利益的;
    4﹒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中介活动的;
    5﹒服务对象有投诉而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的;
    6﹒不配合接受年度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7﹒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七、工作要求
    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度定期检查工作是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的重要内容。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通过年度检查,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健康发展。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积极配合,对照年度定期检查的内容和要求,进一步健全章程制度,完善硬件设施,加强经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检查工作结束后,请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于2016年4月10日前向市人力社保局报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汇总表》,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发布年度定期检查通告。
    联系人:孙继伟  电话:86868890

 

    附件:

    1﹒重庆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汇总表

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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