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生育保险异地生育如何报销
  • 作者:智派小陶
  • 发表时间:2018-03-02 13:54
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 126号)十七条规定,参保职工在妊娠3个月后,持《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居民身份证》及一寸近期免冠相片到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就医证明,并由本人就近选定1家协议服务机构。其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参保职工生育、终止妊娠及治疗并发症发生的门(急)诊和在市外生育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手术或治疗结束后90日内由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相关材料到生育保险参保关系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生活津贴。费用报销时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正常分娩报销所需材料
1.《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个人费用结算单》一式三份,需盖有单位公章;
2.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产前检查费用收据(票据上须有医院章)不包括药费;
4.住院医疗费用票据、总清单,市外须提供医院等级证明;
5.诊断书 (剖宫产或顺产的证明);
6.如有生育并发症还需提交并发症备案表。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及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享受,具体的经办事宜,建议咨询生育保险参保关系所在地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并按其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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