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异地就医须知
  • 作者:智派小陶
  • 发表时间:2017-06-05 09:16
重庆市异地就医须知
    异地就医是参加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市级统筹区外的医疗机构生病就医的行为。
一、异地就医申报
退休人员异地安置者及单位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可办理长时期异地就医。因公出差、探亲或准假外出期间在异地突发疾病住院的,可办理临时性异地就医。
(一)需要长期办理异地就医的人员,选1~3家当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本人异地就医定点医院。参保人办理了异地就医申报手续以后,并在本人选定的三家异地医院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相关政策予以报销。
1.申办程序:填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报表》(一式两份),到选定医院(可选择三家医院,其中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各1所)盖章,并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后交本人所在单位盖章,最后送所在区社保局登记(在职职工须同时附《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在职职工申报异地就医单位证明》)。  
2.特殊疾病申办程序:选择已选定的三家异地医院中的一家做为特殊疾病门诊就医医院。
申办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患特殊疾病的,应在特殊疾病病种申请审核通过以后,选择其中一家作为特殊疾病门诊就医医院,在申办的医院就医所发生的特殊疾病门诊费用予以报销。
(二)发生临时异地住院参保人在异地突发疾病住院的(原则上应符合渝劳社发〔2001〕60号文中门(急)诊危重病范围),需在自入院起5个工作日内由单位经办人告知所在区社保局登记备案并同时领取备案回执单,所发生的符合医保的费用才能报销。
 
注:江北区社会保险局异地就医咨询及报备电话:023-67728357
 
二、费用报销
(一)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在本人指定的三家异地医院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时,先由参保人全额垫付,出院时将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发票原件、出院证(以上4种资料均需医院盖章)和医保证、身份证复印件交回参保单位,由单位经办人填写《异地医疗费用结算表》后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交所在区社保局审核结算。在已选定医院之间转院的还须提供就医医院的《转院证明》。
(二)临时异地住院所产生的费用先由本人全额垫付,出院后将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发票原件、出院证、医院的级别证明(以上5种资料均需医院盖章)、单位出具异地相关证明和医保证、身份证复印件交到单位,由单位经办人填《异地医疗费用结算表》后将以上资料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交区社保局结算。
(三)发生的异地特病门诊费用,先由参保人全额垫付,将处方(注明每种药品的单价)、发票原件、检查报告单、治疗明细单(对应发票粘贴整齐),身份证和特病证复印件交回本人所在单位,由单位经办人填填写《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结算表》后将以上资料每双月1~5日(节假日顺延)交区社保局结算。
三、费用报销时间
(一)符合政策规定的异地住院及门诊费用:当年度费用在次年3月10日前送区社保局审核结算,异地费用超过规定时间不再报销。
(二)跨年度异地住院由参保人告知医院当年12月31日作中途结算。跨年度住院只收一次起付标准。
(三)异地报销费用由各区社保局支付给单位,再由单位返还给参保人员。支付时间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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