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审核
  • 作者:智派小唐
  • 发表时间:2016-09-19 12:43
一、 退休人员待遇审核申报资料
(一)新增退休人员:
1.正常退休待遇审核需提供的资料:
⑴参保人员个人档案;
⑵《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
⑶《养老保险手册》;
⑷《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退(离)休人员花名册》(附表5);
⑸《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病退休待遇审核需提供的资料:
除提供正常退休待遇审核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经有权机构确认的《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鉴定表》。
3.特殊工种退休待遇审核需提供的资料:
除提供正常退休待遇审核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
⑴本人提出按特殊工种退休的申请书;
⑵参保单位《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公示表》;
⑶参保单位《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公示结果意见书》。
4.享受增发待遇人员需提供的资料:
⑴享受独子津贴的,需提供由本单位和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的独生子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⑵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需出具有权机关同意增发比例的审批手续及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⑶长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及在温度0℃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人员折算工龄,需出具原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或部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关于该人员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累计工作时间的证明。
⑷荣获市(省、部)级以上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等称号的工作人员和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一等功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享受增发待遇,需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以及有权机关的批文。
⑸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市(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科技成果奖中的四等以上奖(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领域中有突出成就者,需提供市级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批文。
⑹终生无子女、孤寡人员享受津贴的,需提供单位证明、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效证明。
⑺军队职工的军队服务津贴可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按基本工资的15%计算。条件是在军队服务20周年及以上的,离退休时仍在军队工作的。
⑻教、护龄津贴提高10%部分进入计发离退休费基数。
⑼男教师教龄30年以上(含30年),女教师教龄25年以上(含25年)退休计发比例:100%。
⑽新参保单位已退休人员纳入参保范围时待遇审核需提供的资料:
①退休人员档案;
②有权机关批准的退休人员退休费标准;
③《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退(离)休人员花名册》(附表5)。
5.市社保中心根据以上申报资料核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标准,打印《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新增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核表》(附表8)送参保单位,并按核的养老金标准支付待遇。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核申报资料:
《死亡证》复印件或《火化证》复印件(未实行殡葬改革的地区凭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或县以上统战部门出具的可不实行火化的证明)。
上述资料经审核完备无误,由市社保中心计算丧抚费待遇并打印《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丧葬抚恤费支付审核表》(附表9),按核定的金额支付丧抚费。
 
二、联系电话
保险管理科:023-88622860、88622853、88622855、88622849 
 
三、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到12:30,下午14:00到18:00 
节假日除外。 
 
四、办理地址 
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5号汉国中心B栋8楼808室,邮政编码:4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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