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四次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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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16-03-04 00:00

  3月3日,记者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经青海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将青海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4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25元基础上增加15元。这是青海省第四次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此次提标后,青海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新年伊始,省政府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增进民生福祉,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青海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比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70元)高出70元。此前, 2012年1月1日、2014年1月1日、2014年7月1日分别提高了30元、25元、15元。近年来,省政府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调整作为“民生十件实事”之一。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刚刚闭幕不久,省政府就着手研究安排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的关心。

  据悉,2009年和2011年,青海省分别开展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2014年,实现了两项制度的并轨,在制度上更加优化,参保人员得到实惠更多。截至2015年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33万人,参保率达到96%,48万人按月领取养老金。

  目前,青海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已做好调整补发准备,确保在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础养老金补发到位,给广大城乡居民兑现承诺。(记者 张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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