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发文规范职工退休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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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16-01-19 00:00
本报讯 近日, 辽宁省人社厅发出 《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 要求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 坚决制止违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行为。
《通知》 指出, 今后, 除按照另有规定的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 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外, 企业职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省内各地要对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首次参保时间进行清理和核实, 国家和省的政策在本地实施后首次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退休年龄必须按照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执行。
《通知》要求,从事的工种岗位属于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内的人员, 才能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各地区、 各企业要加强特殊工种退休管理, 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不得自行扩大特殊工种名录, 随意放宽特殊工种适用范围。 凡是超出特殊工种名录的、 未经过公示的、 未建立特殊工种档案的, 均不得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通知》明确,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延长缴费至15年办理退休手续。 其中, 《社会保险法》 实施前参保、 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侯明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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