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足额支付两节加班工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 作者:智派小陶
  • 发表时间:2017-09-29 11:34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据此,有人认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但加班工资是不是该条中的劳动报酬?请看以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都将劳动报酬和加班工资分列进行说明,因此可以认为,加班工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的狭义的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形是分开的。因此我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但却从未支付过任何加班费用的时候,劳动者才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核心是拒不支付。从用人单位的一点都不支付加班费的行为基本上可以推论属于恶意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当然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且已支付一定的加班工资,但对于其他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等方面双方存在争议。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并无恶意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劳动者仅以此为由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十六、劳动者仅就拖欠两节加班工资,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加班工资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履行仲裁前置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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