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区申请工伤认定办事指南
  • 作者:智派小陶
  • 发表时间:2017-09-11 14:41
一、工伤认定责任机关及依据
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①本市的用人单位在渝从事生产经营的,由其注册地的人社局负责,在渝外从事生产经营的,由生产经营地人社局负责,如果生产经营地不予受理,向注册地提出申请,并提交生产经营地的不予受理结论(仅限于管辖权不受理),由注册地人社局负责处理。②外省用人单位在渝从事生产经营的,则由生产经营地的人社局负责工伤认定。
设定依据:《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国务院令586》
《工伤认定办法》
二、事故伤害报告及工伤认定申请时效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报告。
(二)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事故伤害报告表》及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可在注册地工商局凭个人身份证打印)。
(三)职工受伤后的全身照片(包含面部及受伤部位,隐私部位除外);
(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六)两名以上证人的证明材料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按要求提供原件或加盖出具单位鲜章的复印件。部分样表可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ybrs.gov.cn),也可到区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障科领取。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用人单位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障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材料下载网址: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ybrs.gov.cn)。用人单位未按前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申请。(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本市用人单位由注册地或住所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外市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生产经营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2.初审:申请人到社会保障科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登记。社会保障科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受理:材料完整,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4.调查核实: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条件结束后恢复工伤认定调查程序。
5.(一)认定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的,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本机关可在15日内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二):不予认定工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的,本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三)驳回认定:本机关依法受理了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发现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主体错误、申请时限超期、劳动关系不成立等,本机关依法作出《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
6.送达文书本机关作出工伤认定文书之日起20日内,将作出的文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承办部门及工伤认定申报地点
渝北区承办部门: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地点:重庆市渝北区空港新城桂馥二支路18号(渝北区人力社保服务中心二楼215办公室),联系电话:67811515,QQ群:29094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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