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病假工资计算方法
时间:2018-03-22 11:33
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7号)第四条的规定,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止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二、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月标准工作时间为20.83天,月标准计薪天数为21.75天。
三、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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