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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操作规程

时间:2016-09-27 15:41:47

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操作规程
 
  一、参保登记
 (一)申报
 1.凡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第三条规定参保条件的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以下统称“村委会”)申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村委会统一到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
 本人也可以直接到社保所申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自愿申请参保的正常参保人员在提出参保申请时,应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正常参保人员申报表》1份(附件1,以下简称《正常参保人员申报表》),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2.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提供第2代居民身份证的需正反面复印。复印件格式统一为A4复印纸,下同);
 2.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1份;
 2.3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参加残疾等级鉴定的合格书》复印件各1份。
 2.4属于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的,还应提供有权机关颁发的《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自愿申请参保的老年人员在提出参保申请时,应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老年参保人员申报表》1份(附件2,以下简称《老年参保人员申报表》),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3.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第2代居民身份证的需正反面复印)2份;
 3.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1份;
 3.3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1张;
 3.4不缴费只领取基础养老金的领保人员,还应提交同一《户口簿》内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证明1份;
 3.5选择缴费的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参加残疾等级鉴定的合格书》复印件各1份。
 3.6独生子女父母,还应提交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7属于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的,还应提供有权机关颁发的《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自愿申请参保的人员申请参保时,参保人应按本条(一)款(2)目或(一)款(3)目规定准备的资料交村委会,由村委会统一到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
 本人也可以持相关资料直接到社保所申报。
 5.已在指定受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承担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银行(以下统称“代办银行”)办理了储蓄卡或存折的的申请人,在按本条(一)款(2)目或(一)款(3)目申请参保时,还应提供储蓄卡或存折的复印件,并将储蓄卡号或存折账号填写在《正常参保人员申报表》或《老年参保人员申报表》相应栏目中。
 6. 没有在代办银行办理储蓄卡或存折的的申请人,在按本条(一)款(2)目或(一)款(3)目申请参保时,还应填写并提交《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二)申报处理
 1.社保所将《正常参保人员申报表》或《老年参保人员申报表》的有关信息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系统(以下统称“业务系统”)。
 2. 社保所应确定专人负责办理开户手续。由经办人到指定的代办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为申报参保的人员统一开设代办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已按照本条(一)款(5)目办理的除外)。在办理开户手续中,社保所和代办银行要对开立账户的有关资料做好交接工作。
 本人不愿意集中开户的,参保人可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代办银行自行办理代扣代缴的储蓄卡或存折,并将储蓄卡号或存折账号信息交社保所。
 3.社保所将新开户人员的储蓄卡号或存折账号等信息录(导)入业务系统。
 二、缴费
 (一)个人缴费
 1. 正常参保人员缴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1每月月末最后一天,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根据本月新申报增加的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以及截至上月末扣款未成功的缴费明细,生成《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代扣代缴明细表》(附件3,以下简称《代扣代缴明细表》),在次月的3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上班的第1个工作日)前交代办银行代扣。
 代办银行每年对每个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足额扣款一次;《代扣代缴明细表》在年内有效,代办银行跨年不再扣款。
 1.2参保人员按照本人选择的缴费档次,将当年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11月30号前存入本人的代扣代缴账户。
 1.3每月3日,对本月以前尚未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代办银行按《代扣代缴明细表》的标准在参保人员代扣代缴账户中足额扣款后,将实际征收到账的养老保险费明细,通过电子数据形式传送经办机构。同时,在次日将代扣代缴的养老保险费全额划入基金征缴分户。
 1.4参保人员完清个人缴费后,可以由社保所通过业务系统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表》(附件4),加盖社保所的公章后交参保人。
 1.5每年12月31日,经办机构对当年人员增减和缴费档次变更情况进行清理后,生成次年1月的《代扣代缴明细表》。
 2. 对选择一次性趸缴的老年参保人员,由社保所通过业务系统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老年(正常)参保人员一次性趸缴(补足)通知书》(附件5,以下简称《一次性通知书》)交本人,老年参保人员通过代办银行代扣代缴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集体补助缴费
 1.集体补助缴费申报
 1.1有条件的村集体为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的,村集体应提交《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人员花名册》(附件6,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花名册》)以及村民会议形成的书面决定。
 1.2社保所对村集体申报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将《集体补助花名册》有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对符合条件的,通过业务系统生成《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名单》(附件7,以下简称《补助名单》)。
 1.3社保所将《补助名单》交经办机构。
 2.集体补助缴费程序
 2.1以转账方式缴纳的
 社保所出具《补助名单》、《缴款书》交村集体,并在《缴款书》中明确区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分户户名及账号。
 村集体凭《缴款书》和《补助名单》,在每年12月3日前,到代办银行足额缴纳集体补助。
 代办银行将实际征收到账的养老保险费与《补助名单》核对无误后,将集体补助资金全额划入基金征缴分户。
 实际征收到账的集体补助明细由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供,双方核对无误后,业务部门据此引入业务系统进行管理。
 2.2以现金方式缴纳的
 社保所出具《补助名单》(含电子文档)交村集体,村集体凭《补助名单》(含电子文档),在每年12月3日前,直接到代办银行全额缴纳。
 代办银行将实际征收到账的养老保险费总额与《补助名单》核对无误后,为村集体出具《缴款书》。
 代办银行将征收到账的养老保险费全额划入规定的基金征缴分户。
 实际征收到账的养老保险费由经办机构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核对无误后,业务部门据此引入业务系统进行管理。
 (三)补缴
 办理完成申报审核手续的正常参保人员因病、因灾等原因当年未缴费的,由本人在次年11月20日前向社保所提出申请,可补缴上一个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四)其他
 1.每月10日前,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应将代办银行实际收取的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缴费总额与其传递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据实引入《AC01-中间表》;每月25日前,经办机构业务部门从《AC01-中间表》中引入当月实际征收的养老保险费后,生成《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统计汇总表》(附件8)等业务报表。
 2. 经办机构应对归集到基金征缴分户的养老保险费进行核对,做到账、单、盘的数据一致,确保业务、财务数据唯一性。
 三、待遇核定、发放及管理
 凡达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领保人员”),应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正常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及发放
 1.应准备的资料
 1.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第2代居民身份证的需正反面复印)1份;
 1.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1份;
 1.3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1张;
 1.4独生子女父母,还应提交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1.5对符合一次性补足条件的,还应提交本人是否选择一次性补足的书面申请1份。
 2.办理程序
 2.1正常参保人员将以上资料交村委会,由村委会统一向社保所申报。
 本人也可以直接到社保所申报。
 2.2社保所审核申报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备、有效,核对业务系统中有关栏目信息是否与提供的原件(复印件)记载的信息一致;合格的,将提供的有关资料原件退还给村委会或本人,对符合一次性补足条件的人员,由社保所通过业务系统打印《一次性通知书》交本人,待参保人员完清缴费后,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审核表》(附件9,以下简称《审核表》),连同参保人员申报资料复印件一并报经办机构复核。
 2.3经办机构对社保所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审核表》印章齐全以及相关资料齐备、有效,参保人员信息与提供的有关资料复印件信息一致;合格的,出具《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连同《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计算表》(附件10,以下简称《计算表》)交社保所,通过村委会发给本人。
 (二)老年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及发放
 1.老年参保人员提交第一条(一)款(3)目规定的相关资料交村委会,由村委会统一向社保所申报。
 本人也可以直接到社保所申报。
 2.社保所审核申报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备、有效,核对《老年参保人员申报表》中有关栏目信息是否与提供的原件(复印件)记载的信息一致;合格的,将提供的有关资料原件退还给村委会或本人,打印《审核表》(对选择一次性趸缴的人员,参保人员应完清缴费后),连同参保人员申报资料一并报经办机构复核。
 3.经办机构对社保所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审核表》印章齐全以及相关资料齐备、有效,参保人员信息与提供的有关资料复印件信息一致;合格的,出具《资格证》,连同《计算表》交社保所,通过村委会发给本人。
 (三)月支付计划
 每月25日前,经办机构应对本月领保人员的增减情况进行汇总,据实产生《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月支付计划申请表》(附件11,以下简称《月支付计划申请表》),报当地财政局审核签章后,在每月26日前向市社会保险局提出资金申请,经市社会保险局复审、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在次月7日前将所需资金划拨到经办机构开设的基金支出户。
 (四)社会化发放
 1.每月10-15日期间,经办机构将领保人员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明细(电子数据)交代办银行,同时,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月待遇支付汇总表》(需分管业务的负责人、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据此将所需资金划拨给代办银行,领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2.每月业务部门应根据财务或者代办银行提供的社会化发放不成功人员的电子数据,据实引入业务系统。由业务人员查实原因并修改维护后,在每月20号前,可单独产生这类人员基本养老待遇的社发盘,交代办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死亡待遇核定及发放
 1.申报
领保人员死亡后,由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在30日内,持公安部门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或县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和村集体出具的证明(证明领取人与死亡参保人的关系,下同)等资料,向领保地社保所申报。
 2.办理程序
 社保所初审后,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保人员死亡待遇支付明细表》(附件12),会同申报的有关资料报经办机构复审;审核合格的,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并将领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不含政府补贴本金和利息部分)和死亡补助金(对于延迟申报办理死亡手续的领保人员,应扣除其多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划入领保人原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储蓄卡或存折中,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六)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
 1.居住在本市的领保人员,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年起,在每年本人出生月份的当月,由村委会对其领取基本养老金进行资格核查:
 1.1居住本区县内的,户籍所在地社保所每月由业务系统打印当月出生的领保人员明细表(按村社分类),交村委会进行资格核查。
 1.2居住在市内其他区县的,由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将领保人员明细表邮寄居住地社保所,交其居住地村委会进行资格核查后,居住地社保所负责将核查信息反馈户籍所在地社保所。
 2.居住在市外的领保人员,由本人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按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190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3.居住在境外的领保人员,按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外交部等4部门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7〕69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七)基本养老金暂停或停止支付
 领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有以下情形的,经办机构应暂停或停止支付其基本养老金:
 1.逾期三个月仍未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的,从第四个月起暂停支付其基本养老金;
 2.被逮捕、判刑(缓刑的除外)或被劳动教养的,从宣判之月起暂停支付其基本养老金;
 3.领保人员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基本养老金;
 4.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从宣告之月起停止支付其基本养老金,其间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本养老金恢复发放
 对暂停或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领保人员,有以下情形的,经办机构应恢复基本养老金发放:
 1.参加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后确认可续发基本养老金的,从暂停支付基本养老金之月起补发基本养老金;
 2.被逮捕、判刑或被劳动教养期满释放的,从期满释放次月起按服刑前的养老金标准续发基本养老金;
 3.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又出现的,从宣告之月起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其间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应予补发;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中断及终止
 (一)关系转移
 1.参保人员凭户籍迁移有关资料,到参保地社保所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参保人员转出当年在转出地已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完清缴费后才能办理转移手续。
 2. 参保人员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条件的,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并按规定计息,待我市各种养老保险之间的制度衔接办法出台后从其规定执行。
 3.参保人员户籍关系在本区县(自治县)内乡镇(街道)间迁移的,原参保地社保所在业务系统中进行处理后,参保人员凭户籍迁移资料到户籍转入地社保所办理接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4. 参保人员因户籍关系在本市区县(自治县)间迁移的,由户籍转出地社保所将参保人的申报资料报经办机构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经办机构分别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4.1转入地已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转出地经办机构为其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附件13,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信息表》), 不划转个人账户资金;户籍转入地经办机构根据转移资料为其接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4.2转入地未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并按规定计息,待其转入地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后按前款规定办理。
 5.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迁移出本市的,在国家未出台统一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前,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并按规定计息,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从其规定执行。
 (二)关系中断
 1.参保人员因缴费困难等原因需要中断缴费,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村委会向最后参保地社保所申报办理中断缴费手续,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并按规定计息;需要重新缴费的,应向村委会或社保所重新申报缴费。  
 2.参保人员在同一时段重复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其它社会保险的,由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直接办理关系中断手续,并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并按规定计息,待我市各种养老保险之间的制度衔接办法出台后从其规定执行。
 (三)关系终止
 1.参保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的,在其死亡后30日内,由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持公安部门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或县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和村集体出具的证明等资料,向参保人最后参保地社保所申报。
 社保所初审后,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明细表》(附件14,以下简称《支付明细表》),会同申报的有关资料报经办机构复审;审核合格的,将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政府补贴本金和利息部分,下同)一次性划入参保人员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储蓄卡或存折中,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2.参保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出国(境)定居的,由本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出国(境)定居证明向其最后参保地社保所申报。
 社保所初审后,打印《支付明细表》,会同申报的有关资料报经办机构复审;审核合格的,将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划入参保人员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储蓄卡或存折中,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五、参保缴费信息变更与维护
 1. 需要变更次年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应在当年12月20日前,向社保所申报,并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及缴费标准变更申请表》(附件15,以下简称《变更表》)后,参保人员按照新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未申请变更缴费标准的,其次年缴费标准仍按原申报缴费标准执行。
 2.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参保地社保所申报,填写《变更表》,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2.1修改“姓名”、“居住地地址”、“民族”、“ 储蓄卡号或存折账号”的,社保所凭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经审核无误后予以修改维护;
 2.2修改“出生时间”、“居民身份证号码”、“独生子女”、“重度残疾人”等信息的,社保所凭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对资料进行初审;合格的,将《变更表》以及证明报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并为其办理维护变更手续。
 因领保人员缴费档次维护变更等原因,经办机构补拨(收回多拨)养老金,由区县经办机构根据社保所上报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合格的,由业务人员在业务系统中办理暂停支付业务(即当月产生的支付用款申请表中不含该人员的养老金)后,重新在业务系统中按照《变更表》确认的有关信息办理维护手续;需要补缴的,由业务系统重新打印《一次性通知书》交本人;参保人员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到账后,社保所和区县经办机构完成初审、复审的手续,并将补拨(收回多拨)养老金差额纳入当月支付月结算,在次月起,参保人员的养老金按照新的计发标准支付并纳入社会化发放。
 六、业务档案资料的管理
 (一)社保所负责经办业务的工作人员在每月完成征收月结算后,应将当月经审核合格的正常参保人员申报参保、缴费等业务资料以参保人员个人为单位进行汇总整理后,移交给社保所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作为业务档案(《档案袋》式样见附件16)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二)区县经办机构负责经办业务的工作人员在每月完成支付月结算后,应将各社保所申报的领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资格申请、待遇计算等业务资料以参保人员个人为单位进行汇总整理后,移交给经办机构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作为业务档案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七、其他事项
 (一)在每月26日前,经办机构根据本月实际征收的养老保险费和实际拨付的基本养老金有关情况进行汇总统计,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统计汇总表》、《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待遇拨付统计汇总表》(附件17)和《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市区两级财政补贴明细表》(附件18),会同《月支付计划申请表》一并报市社会保险局。
 (二)有条件的区县,还可以采集参保人员、领保人员指纹,并将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资料扫描进入业务系统。
 (三)经办机构应加强对社保所和村委会的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政策方面的指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工作进度和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服务质量,为城乡居民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等手续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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