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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险报销标准

时间:2016-09-14 17:28:14

 生育保险享受条件

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及并发症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妊娠及产假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违反《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因犯罪、自杀、自残、吸毒、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到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品、避孕工具等费用;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生育所发生的除产前检查、分娩、终止妊娠、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及生育生活津贴外的费用;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生育险报销标准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备注
产前检查 300 400 500 限额支付
分娩或终止妊娠医疗费 1 顺产或7个月以上引产 1200 1400 1500 限额支付
2 难产 1800 2000 2100 限额支付
其中:剖宫产 2500 3000 3100 限额支付
3 宫外孕 2500 3000 3100 限额支付
4 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 650 800 850 限额支付
5 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 150 200 250 限额支付
生育并发症医疗费 限额500以内(含,下同) 500 限额支付
超过限额部分 500 - 1500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 累计分段按比例支付
1500 - 2500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70%
2500 - 3500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60%
3500以上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50%
计划生育手术费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45 50 65 定额支付
皮下埋植术 50 70 80
取出皮下埋植术 45 55 65
绝育手术 90 100 110
输卵管结扎术 400 550 700
输精管结扎术 250 350 500
复通手术 1600 1800 2000
符合政策实施人工流产手术 150 200 250
生育生活津贴 产假类别 正常生育 晚育 多N胞胎生育 难产 4个月以下生育 宫外孕 4个月以上流/引产
产假标准 90天 +30天 +N×15天 +15天 15天 30天 42天
津贴计算 生育津贴=生育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应享受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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