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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

时间:2016-09-13 14:20:33

一、人员范围
具有我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
(二)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三)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得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同一时段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年龄划分
不同年龄段的参保人员,适用的政策有区别。本地区开展试点时,根据不同年龄,分为青年人员、中年人员、老年人员三类。
青年人员指本人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试点之月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
中年人员指本人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试点之月满45周岁及其以上,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
老年人员指本人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试点之月已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城乡居民。
2009年试点的区县(自治县),年满60 周岁及其以上的参保人员的年龄界定时点统一为2009年8月31日;2010年试点的区县(自治县),参保人员年龄界定时点统一为2010年9月30日;2011年试点的区县(自治县),参保人员年龄界定时点统一为2011年3月31日。参保人员出生日期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三、参保流程
符合参保条件且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到户籍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申报,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统一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手续。本人也可直接持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缴费构成
(一)中青年
1、个人缴费
中青年人员目前年缴费标准有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五个档次,由本人自愿选择,按年缴费。
如果确属因病、因灾等原因当年未能按时缴费,可在次年度按规定申请补缴,逾期不再补缴。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
中青年人员按规定完清养老保险费后,政府在其个人账户中每人每年补贴30元。其中,对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缴40元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
 
(二)老年人员
老年人员可选择两种方式参保。
方式一:老年人员不用缴费,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方式二:有条件的老年人员也可选择缴费。
缴费金额:月缴费档次乘以缴费月数。
月缴费档次:有40元、60元、90元三档。
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最低不得少于60个月。
缴费方式:一次性缴清,缴费档次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对选择缴费的老年人员,政府还将给予补贴。按其缴费年限,每人每年代缴30元养老保险费(从应缴费金额中扣减)。其中,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缴40元养老保险费(从应缴费金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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