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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办事指南

时间:2016-09-12 09:07:36

1、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确认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规定承担受伤职工在医疗和生活方面的费用,并给予一定的补偿。工伤对职工身体的伤害程度不同,给付上述保障的种类和水平高低就不同。
鉴定结论一般表述为:X级伤残(1-10级),无护理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完全护理依赖)
2、受理机构
(1)初次鉴定
由作出工伤认定地方的区县劳鉴办受理和组织实施。
(2)再次鉴定
由市劳鉴办(市社保局劳鉴中心)受理和组织实施。
3、工伤鉴定的内容:
(1) 伤残等级和生活护理依赖等级;
(2)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否延长;
(3) 是否需配置辅助器具;
(4) 疾病与工伤有否关联;
(5) 是否需要继续康复;
(6) 是否旧伤复发;
(7)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申请人
(1) 用人单位
(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3)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也可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5、申请条件
(1)发生工伤事故后,已经获得工伤认定;
(2) 经治疗后,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
(3)劳动关系在存续期间。
另: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还应当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向负责初次鉴定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6、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申请表》或《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告知书》内容并签字,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近期两寸彩色证件照2张;
(5)申请再次鉴定的, 需提供原初次鉴定结论的复印件。申请时间在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落款时间15日之后的,另需提供送达时间证明(需加盖作出初次鉴定结论机构鲜章),不能提供送达时间证明,或证明送达时间距离申请时间已经超过15日的,不能申请再次鉴定。
(6)申请疾病与工伤关联确认的,需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医疗诊断证明;
(7)申请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证明;
(8)申请复查鉴定的,应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伤责任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复印件;
(9)申请委托鉴定的,需提供委托方出具的委托书(如为当事双方共同委托的需出具双方的委托书),并填写《委托鉴定申请表》(附件4);
(10)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时,应将原件一并送劳鉴办核对(核对后原件退持有人保管)。
7、工伤鉴定的时限:
劳鉴委应当自劳鉴办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8、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收费
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依法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
(1)初次鉴定(确认)费标准每案例400元。委托鉴定按此收费标准执行。
(2)再次鉴定费标准每案例750元。
(3)鉴定所需的检查费按医疗收费标准收取。
(4)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鉴定(确认)结果为疾病与工伤无关联、供养亲属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再次鉴定(确认)或复查鉴定的结论没有变化所产生的鉴定(确认)费由申请者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的鉴定(确认)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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