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渝办发[
时间:2012-01-01 00:00:00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规定,结合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建立健全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基本原则: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平稳过渡、基金平衡。
二、适用对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改革内容
(一)
计算公式: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
计算公式: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同本通知第三条(一)款所列公式。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本人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1.4%。
调节金=70元×计算比例
自2006年至2010年期间退休的人员,其相应各年度的计算比例依次为:90%、70%、50%、30%、10%。
(三)
四、
五、
六、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养老金最低保障机制。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本通知所称缴费年限,是指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个人应当缴费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
八、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市劳动保障局、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个月确定。
九、本通知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办法。
十、本通知自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附件: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41 230
42 226
43 223
44 220
45 216
46 212
47 208
48 204
49 199
50 195
51 190
52 185
53 180
54 175
55 170
56 164
57 158
58 152
59 145
60 139
61 132
62 125
63 117
64 109
65 101
66 93
67 84
68 75
69 65
70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