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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批

时间:2012-01-01 00:00:00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重庆市社会保险局:

 

    你局转来江北区社会保险分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能否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请示》(江社险发〔2003〕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失业人员,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在办理退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补缴个人帐户利息。

   

    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尚未办理退休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其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没有接续的,则应当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帐户利息。基本养老金从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开始支付。

 

二OO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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