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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

时间:2012-01-01 00:00:00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我市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近来,各地在贯彻执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3〕4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过程中,对《暂行办法》规定的个人参保人员是否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问题反映较多。经研究,现将我市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暂行办法》规定的个人参保人员,只能从《暂行办法》规定的执行时间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即只能从2003年7月1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不属于《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和对象。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已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暂维持不变。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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