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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

时间:2012-01-01 00:00:00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的通知(节选)

 

 

(略)

   

    四、关于个人帐户的建立与管理

 

    (一)个人帐户储存额包括:

 

    1.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

 

    2.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应记入的利息。

 

个人帐户利率,由市劳动局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原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企业和职工均按规定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从19961月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19933月至199512月期间个人缴纳3%的本金,在19961月一次性补记入个人帐户。

 

上述记入帐户额度,从19961月起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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