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
时间:2012-01-01 00:00:00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的通知(节选)
(略)
四、关于个人帐户的建立与管理
(一)个人帐户储存额包括:
1.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
2.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应记入的利息。
个人帐户利率,由市劳动局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原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企业和职工均按规定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从1996年1月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1993年3月至1995年12月期间个人缴纳3%的本金,在1996年1月一次性补记入个人帐户。
上述记入帐户额度,从1996年1月起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