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时间:2012-01-01 00:00:0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节选)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中央及市外机关事业单位驻渝机构;
(三)驻渝部队。
五、其他
(一)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2006年10月1日前已经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自愿申请补办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养老保险的临时聘用人员,凡具有本市户口,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凭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始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于2010年12月31日前,在其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同期企业失业职工缴费办法,以个人身份参保,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起始时间,最早可从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1日。从2011年1月1日起,应从申报之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补缴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上述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