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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区医疗保险异地就医须知

时间:2014-03-02 19:04:18

渝中区医疗保险异地就医须知

一、异地就医申报
    退休人员异地安置者及单位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可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因公出差、探亲或准假外出期间在异地突发疾病住院的,可办理临时性异地就医。参保人员转往市外就医的可办理转外就医。
    (一)需要长期办理异地就医的人员,在居住地选1-3家当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本人异地医院。参保人办理了异地就医申报手续以后,并在本人选定的三家异地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相关政策予以报销。
    1.申办程序:填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报表》(一式两份),到选定医院(可选择三家医院)盖章(注明医院等级并加盖等级鲜章),并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后交本人所在单位盖章,最后送渝中区医保中心登记(在职职工须同时附《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在职职工申报异地就医单位证明》)。
    2.特殊疾病申办程序:选择已选定的三家异地医院中的一家做为特殊疾病门诊就医医院。特病人员办理异地就医申报手续后需到特病申报窗口办理特病转移。
    申办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患特殊疾病的,应在特殊疾病病种申请审核通过以后,选择其中一家作为特殊疾病门诊就医医院,在申办的医院就医所发生的特殊疾病门诊费用予以报销。
    (二)发生临时异地住院:参保人在异地突发疾病住院的(原则上符合渝劳社发[2001]60号文中门(急)诊危重病范围),需在自入院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告知渝中区医保中心备案,所发生的符合医保的费用才能报销。
    (三)需要办理转外就医的人员应由其诊治的市内三级医院填写《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审批表》报参保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批。本市已具有成熟医疗技术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手术或诊疗项目,以及目前尚无特效手段可医治的疾病一律不得转往我市外治疗。
二、费用报销
    (一)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在本人指定的三家异地医院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时,先由参保人全额垫付,出院时将医院存档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总清单、发票、出院证(以上4种资料均需医院盖鲜章)和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交回参保单位,由单位经办人填写《异地医疗费用结算表》后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交渝中区医保中心审核结算。转院还须提供转出医院的《转院证明》。
    (二)临时异地住院所产生的费用先由本人全额垫付,出院后将医院存档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发票、出院证、医院的级别证明(以上5种资料均需医院盖鲜章)和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交到单位,单位出具异地相关证明,由单位经办人填写《异地医疗费用结算表》后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交渝中区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三)转外就医人员在转外医院发生医疗费时先由参保人全额垫付,出院时将医院存档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总清单、发票、出院证、医院的级别证明(以上5种资料均需医院盖鲜章)和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以及经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批盖章的《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审批表》原件交回参保单位,由单位经办人填写《异地医疗费用结算表》后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交渝中区医保中心审核结算。
    注:外伤住院病人需附患者或家属记录并签名(本人加盖手印)的详细受伤经过,并写明该费用有无第三责任人,有无其他赔付。住院病历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出生年月日与身份证相符)、出入院记录、医嘱、检查报告。
三、跨年住院费用报销时间
    (一)符合政策规定的异地住院费用:当年度费用在次年3月5日前送渝中区医保中心审核结算。异地费用超过规定时间不再报销。
    (二)跨年度异地住院由参保人告知医院当年12月31日作中途结算并将清单分开打印。跨年度住院只收一次起付标准。
    附件:渝中区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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