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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病住院结算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4-03-02 19:04:18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病
住院结算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减轻参保精神病人医疗负担,结合我市医疗费用增长水平和医保统筹基金结余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精神病住院费用单病种结算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参保人员精神病住院费用按床日包干结算标准调整为:一级医院62元/日、二级76元/日、三级125元/日、医科大学附属医院169元/日。其中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本部的标准按医科大学属医院执行。
    二、将参保人员请假期间药物费用调整为18元/日·人。
    三、将参保人员单次住院每人首月增加费用调整为700元(住院天数≥20天,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超过1400元)。
    四、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接收城镇职工医保的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均实行单病种管理,并按以上标准结算。
    五、本通知从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201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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