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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丙型肝炎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范围的通知

时间:2014-03-02 19:04:18

关于将丙型肝炎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特殊疾病范围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减轻丙型肝炎(以下简称“丙肝”)参保患者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将丙肝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范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诊断准入标准
    (一)HCV-RNA阳性。
    (二)肝功能异常。
    以上指标必须同时具备。
    二、纳入医保支付的门诊治疗和检查项目
    下列治疗项目,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范围的费用,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按我市职工医保特殊疾病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一)治疗:干扰素类药物、抗病毒药物、保肝药物。
    (二)检查:肝功能、抗-HCV、HCV-RNA、血常规、B超。以上检查项目原则上1个月不超过1次(肝功能、血常规检查除外)。
    三、门诊治疗有效期
    职工医保支付丙肝门诊治疗医疗费用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根据病情需要,由专科医师提出,经医院医保部门审核同意,报患者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可适当延长治疗周期,最长不超过18个月。
    四、申请办理丙肝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实行集中诊断,请各区县(自治县)严格按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实行集中诊断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7号)及我市特殊疾病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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