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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4-03-02 19:04:18

 关于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
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卫生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通过调查测算,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一般诊疗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并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及标准。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门诊挂号费、门诊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即:
    (一)项目名称:一般诊疗费
    (二)项目编码:110100002
    (三)合并的具体项目和包含的内容:挂号费(110100001)、普通门诊诊查费(110200001)、专家门诊诊查费(110200002)、急诊诊查费(110200003)、门急诊留观诊查费(110200004)、肌肉注射(120400001)、静脉注射(120400002)、心内注射(120400003)、动脉加压注射(120400004)、皮下输液(120400005)、静脉输液(120400006)、小儿头皮静脉输液(120400007)、门诊药事服务成本。
    (四)项目内涵、除外内容及说明,维持现行价格政策规定的内容不变。
    (五)政府指导价:9元/次、疗程。
    一般诊疗费限在我市已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
    二、为加快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工作,在实行总额预算管理下,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按8元报销。
    三、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患者,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凭相关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免收一般诊疗费。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医疗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和变项收费,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一般诊疗费的执收工作,在严格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基础上,严格控制费用与成本支出,严格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努力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六、各区县价格、卫生、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并一般诊疗费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对不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擅自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分解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公示以及违规套取医保基金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七、本通知从二○一一年八月九日起执行。原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购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渝财社〔2010〕235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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